在安徽地区,许多家庭希望通过试管助孕选择性别,尤其是希望生一个健康的男孩。这主要是由于传统思想和农村地区对儿子的偏好。事实上在国内目前还没有明确规定禁止选择性别。
值得注意的是,在进行试管助孕时选择性别并非完全可行。目前国内法律规定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才能进行胚胎性别筛选,例如遗传疾病等。因此在正常情况下选择性别并不被允许。
弱精症是男性不育症的一种类型,主要表现为精子数量、活力、形态等方面的异常。试管婴儿是一种辅助生育技术,通常用于治疗因不孕不育等原因而无法自然受孕的夫妻。那么,安徽黄山地区的患者在不找中介的情况下是否能够进行弱精症试管婴儿呢?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试管婴儿是一项比较复杂的技术,需要专业的医疗机构和医生进行操作。因此,如果想要进行弱精症试管婴儿,最好是到正规的医院或生殖中心进行咨询和治疗。
其次,对于弱精症患者来说,可以选择多种辅助生育技术,如精液提取、人工授精、体外受精等。其中,体外受精就是一种试管婴儿技术,它可以通过将精子和卵子在体外结合,然后将受精卵移植到女性子宫内,实现人工受孕的目的。
但是,进行弱精症试管婴儿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首先,男性需要有一定数量和活力的精子,如果精子数量太少或者活力太低,可能无法进行体外受精。除此之外,女性也需要有足够的卵子,以便在体外受精过程中进行选择。因此,如果弱精症患者的精子数量和质量都非常差,可能无法进行弱精症试管婴儿。
此外,进行试管婴儿的过程中还需要进行多次取卵和移植的操作,需要一定的费用和时间。因此,如果不想找中介的话,建议患者到正规的医疗机构进行咨询和治疗,以便得到更加专业的指导和治疗。
综上所述,安徽黄山地区的弱精症患者如果想进行试管婴儿,最好是到正规的医院或生殖中心进行咨询和治疗。在治疗过程中,需要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合适的辅助生育技术,并按照医生的指导进行操作,以提高成功率。
最新版《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取消了20天晚婚假,产假延长至158天
新修正的《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经第十二届人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6次会议通过,该条例鼓励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孩子,同时取消了20天的晚婚假,对于符合政策生育的夫妻增加60天产假,该条例自2016年1月16日起施行,以下摘抄条例中的一些主要内容,为大家详细介绍下: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版
第三条,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第十八条,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请再生育:
(一)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再婚后生育一个子女的;
(二)再婚夫妻,再婚前依法各生育不超过两个子女,再婚后未生育的;
(三)已生育的两个子女中有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四)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符合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再生育:
(一)妊娠十四周以上,违反《安徽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规定》终止妊娠的;
(二)故意致婴儿死亡的;
(三)自报婴儿死亡但没有证据证明的。
新的《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施行也代表着“二孩政策”正式落实,同时也明确了在已经生育两个子女的情况下,可以申请再生育的4种情形。同时对于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的就算满足再生育条件,也将不予批准再生育。
第三十七条,对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给予以下奖励:
(一)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基础上,延长产假六十天;
(二)男方享受十天护理假;夫妻异地生活的,护理假为二十天。
职工在前款规定的产假、护理假期间,享受其在职在岗的工资、奖金、福利待遇。
第三十八条,妇女妊娠、生育和哺乳期间,享受国家规定的特殊劳动保护。
新的条例对于生育奖励上也做出了调整,取消了20天晚婚假,修订后婚假将只有3天。在产假方面取消了30天晚育假以及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延长的30天假期,但在国家规定的产假基础上又延长60天,修订后产假统一为158天,意味着2018年你的产假能休大半年。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安徽省)
第三十九条,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可以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申请,免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享受相应的待遇。
这里要特别说明的是,当下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因此《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将成为历史,后续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也将不再接受申领,而在条例公布前已经领取的可继续享受相应的奖励和优待。 如已经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依法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注销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停止其享受本条例规定的相关奖励优待。
回顾《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历史
2002年7月28日安徽省第九届人大常务委员会第31次会议通过确立《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在2004年6月26日安徽省第十届人大常务委员会第10次会议上迎来了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1年2月24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务委员会第24次会议《关于修改〈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4年1月22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9次会议《关于修改〈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
最近的第四次修正是在2016年1月15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务委员会第26次会议上,此次修正后也标志了安徽省全面二孩政策落地。
引用资料